“谁说没有驾驶证就不能开车?”――郯城一驾驶员无证驾驶质问交警语出惊人!

2019-05-10 15:43:25 来源:互联网 编辑:风云
5月8日下午,郯城县交警大队马头中队巡逻民警在路面巡逻时,在郯马路“舒心浴池”路段查获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就在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时发现该驾驶员系无证驾驶。
当执勤民警向驾驶员指出错误违法行为,对其说服教育时,驾驶员竟态度强硬“不认这壶酒钱”,并语出惊人!质问执勤民警说:“谁说没有驾驶证就不能开车?”不知是驾驶员真的是法盲还是故意为之,他的理直气壮令执勤民警“汗颜”!
经民警事后调查,该驾驶员叫冯某州,是马头镇科技一村村民,尽管已是近30岁的人,依然性格倔犟,直至将其带回交警大队针对其违法行为危害性进行再次教育时,仍然“醉死不认这壶酒钱”。最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其“无证驾驶无牌车”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款400元,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孙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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