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卢氏县:招商引资企业遭强拆 当事人质疑被"套路"

2020-12-13 18:39:42 来源:互联网 编辑:风云

2020年3月5日,在全国各地积极组织复工复产中,卢氏县新垣通机动车检测站经营7年后因"违法用地",在卢氏县政府"两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被横涧乡人民政府实施了拆除。

面对断壁残垣的废墟,卢氏县新垣通机动车检测站(下称新垣通检测站)法人高某的内心除了气愤、不解,更多的是无助与心酸。她认为,"新垣通检测站是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是经过县发改委备案确认;虽然企业当初占用的是集体土地,也是当地政府签字盖章同意建设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认为检测站项目符合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不该这样对待她的企业,更不该一棍子打死,这样做有失公允,更无诚信可言。"

乡政府同意检测站建在集体土地上

2013年的卢氏县还没有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业务的能力,全县车辆还要到上百公里以外的地区检测。作为民生项目,卢氏县交通局将新垣通机动车检测站作为招商引资企业引入该县。为支持检测站项目尽快落地,县交通局领导积极为新垣通检测站协调生产用地。

经协调,卢氏县横涧乡政府愿意将新垣通检测站落户在该乡营子村。为此,横涧乡政府与营子村委会出具了项目建设用地证明,并在卢氏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此后,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给该项目用地出具了卢氏县机动车综合检测中心拟用地位置图。

需要指出的是,新垣通检测站所在地块共计3.2218公顷,该检测站实际占用约26.84亩,其余约21.48亩为卢氏县凤凰驾校占用。

高某表示,"2014年1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来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国土资罚字[2014]年52号),在县交通局领导的协调下,检测站项目的施工并未受到影响。事实上,在当时的卢氏县,很多投资项目基本上都是边建设边完善手续,县交通局领导也同意我们边建设边补办手续。"

2014年7月25日,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县地质勘查研究所对检测站占用地块进行了实地测量,经套合卢氏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横涧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土地地类为河流水面(111),新垣通检测站用地不符合横涧乡土地总体利用规划(2010-2020年),全部为国有土地。

高某认为:"县国土资源局说我们的检测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可是,横涧乡政府与营子村委会于2014年7月31日出具了证明,同意新垣通检测站项目占用营子村委会集体土地建设,所以说,即便我们用地不符合规划,这也是橫涧乡政府的过错,橫涧乡政府应该为企业遭强拆的后果承担责任。"

省政府批复文件,隐瞒近两年?

2015年5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5】721号文件将新垣通所在地块(营子村集体未利用地3.2218公顷)调整了规划性质;2017年6月27日,豫政土【2017】488号文件将该地块批复为建设用地。

一边是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垣通检测站下达行政处罚,一边是县国土资源局为该检测站项目用地向省政府申请了建设用地批复。

2015年9月21日,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科在给卢氏县城建监察大队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新垣通检测站在卢氏县横涧乡营子村(新209国道区段南侧)建设的钢构建筑物建设用地符合卢氏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规划要求。"

2019年4月28日,卢氏县自然资源局以卢自然资函【2019】21号文件形式向新垣通检测站作出《关于办理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告知函》。该《告知函》内容显示:"你站拟建设项目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准,现需要办理供地手续,望你们接到告知后,尽快到自然资源局办理供地手续。"

"4月30日接到告《知函后》,我就去找县自然资源局,他们让我找县土地收储中心;紧接着,2019年5月14日,我们又接到横涧乡人民政府的《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两天内,即在5月16日前补办用地手续。随后,我多次找县自然资源局、县收储中心,横涧乡政府等单位,商讨办理用地手续的事情;到了8月20日,县收储中心的卫女士告诉(电话)我,她说,'我领导说你检测站那边有拆迁,你应该找横涧乡政府吧。'当天下午,横涧乡党委李书记等领导则告诉我,此处面临拆迁,无法给你办理,我们都在等县法院的裁定。"高某称。

据高某回忆,"2019年4月,营子村村民说他们这儿要建一个水厂,水厂前面要修建一条路正好从检测站中间穿过,结果到了5月份,水厂的施工便道已经在我检测站围墙南侧开始修建,现在仔细想想,当时新垣通检测站地块已经面临着被征收的可能。"

新垣通检测站质疑,"2017年6月27日,河南省政府将该地块批复为建设用地,可是地方政府隐瞒了我们近两年,直到2019年4月30日,县自然资源局向我们送达办理土地手续的《告知函》时,我们才知道省政府已批新垣通准检测站的项目用地。卢氏县自然资源局送达的《告知函》以及横涧乡政府限2日内补办用地手续的《整改通知书》,其实更像是一场闹剧。他们明知,拆迁、征地、收储、招拍挂等工作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不是企业能做的事,他们却把该宗土地无法进入招拍挂程序的责任归咎于企业不配合提供资料。事实上,当时我们一直在找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他们就说办不了。我们坚定地认为,新垣通准检测站的强拆,只是政府想以拆违建为名代替征收而已。"

2020年11月22日,卢氏县自然资源局就新垣通检测站被强拆事件在给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回复中称,"新垣通检测站至2020年拆除前的一年时间内仍未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办理用地手续,导致该宗土地无法进入招拍挂程序,造成该检测站至今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至拆除之日前仍处于违法状态,违法行为持续7年之久。"

对此,新垣通检测站提出了驳斥,"县自然资源局的上述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上,从2019年4月30日接到其《告知函》,到我们了解到政府要拆除新垣通检测站,这中间只有两三个月的时间,这期间,当我们马不停蹄找县自然资源局、县收储中心,横涧乡政府,他们却推诿'办不了。'我们有录音为证,何来一年时间内仍未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办理用地手续?这是在推卸责任。"

同一处罚决定书竟有三个版本

在新垣通检测站项目建设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向该其送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国土资罚字[2014]年52号)。该决定书认定,"新垣通检测站非法占用营子村"国有土地"17893.67平方。"该决定书作出日期为2014年1月4日。

县国土资源局给卢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卢氏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显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52号)的日期则是2014年12月30日。"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给县法院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显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52号)则是2015年1月4日作出的。"

新垣通检测站认为,"同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52号)竟然有三个不同版本,由此可见,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多么混乱、本该严谨的政府公文,竟出现这么多低级的错误。"

2016年7月,河南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三门峡分院和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及卢氏县横涧乡营子村共同认定新垣通检测站所用土地为"集体未利用地";2017年6月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7]488号文件才批复为"建设用地";2019年9月28日,卢氏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9]1号文件则显示:新垣通检测站占用的是"集体土地",而且目前该地块尚未完成政府收储和供地。

显然,县国土资源局(卢国土资罚字[2014]年52号)认定新垣通检测站占用的是"国有土地"存在实质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认真负责进行审理,当发现有错误时,应当主动予以改正。

申请强制执行书程序违法?

到了2015年4月8日,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又给新垣通检测站留置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其在十日内拆除在横涧乡营子村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合其他设施。奇怪的是,仅仅隔了一天,4月9日,县国土资源局向卢氏县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5年4月27日,卢氏县法院作出(2015)卢行审字第171号裁定书,决定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高某称,"在2020年3月5日新垣通检测站被强拆后,我们从卢氏县法院调阅卷宗时,才知道卷宗里有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当时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县法院作出的《卢行审字第171号裁定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说,县国土资源局当时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存在程序违法,剥夺了新垣通检测站的权利,而县法院当初应该驳回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而不是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高某认为。

既然违法用地,何等七年才拆?

2015年8月10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又作出(2015)卢行执字第200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因新垣通检测站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高某称,"新垣通检测站当时已正常经营,完全具备执行能力,为何说我们不具备执行能力呢?原因是,2015年5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5】721号文件将我公司所在地块调整了规划性质。"

2017年6月27日,豫政土【2017】488号文件将该地块批复为建设用地,高某表示,她当时并不知道有此批复。

2019年9月1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224执恢4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年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拆迁内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终结本院(2019)豫1224执恢4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2019年9月26日,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向检测站送达了《关于依法拆除卢氏县新垣通机动车检测站的告知》,内容是"依据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4执恢483号要求我司于2019年11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

"接到橫涧乡政府的告知后,我就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是至今没有收到书面回复。"高某称。

2020年3月5日,当时正处于疫情期,在卢氏县政府"两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县纪委监委、公安、检察、法院、城管等多部门配合下,横涧乡人民政府对新垣通检测站实施了强拆。

究竟是不是选择性执法?

近日,在新垣通检测站原址,记者看到,这里已经被推平、并修建了一条宽约60米、长约300米的沥青路面,道路南端通向新建水厂,北端连接209国道。新建道路西侧有一家名为凤凰驾校的驾驶培训学校,正在营业中。

资料显示,新垣通检测站与凤凰驾校是省政府(豫政土(2017)488号)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同一地块(营子村集体未利用地3.2218公顷)。

既然卢氏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新垣通检测站非法用地,那凤凰驾校是不是非法用地呢?如果是非法用地,为何没有一并强制拆除?这是不是选择性执法?

2020年11月22日,卢氏县自然资源局在给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回复中称:"凤凰驾校也是非法占地,但是县自然资源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土地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就已履职尽责到位,该驾校后续拆除等强制执行措施应由法院执行部门裁定的横涧乡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不管卢氏县自然资源局有没有执法权,九个多月过去了,凤凰驾校依然正常营业,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同一地块、同一用地性质,却有着不同的命运,这不能不让群众质疑政府执法的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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