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监督还应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2019-06-24 08:54:18 来源:互联网 编辑:风云

  首先,应当依法推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获取环境信息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如果此项权利得不到保护,公众有效参与监督政府的环境管理工作就根本无从谈起,推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意义就在于保护公众此项权利,消除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有了重大突破,明确规定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政府部门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信息公开的主体以及内容,也对环境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进行了明确。这为推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依法推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应当完善配套规定的建设。

  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环保公众参与制度。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本身是鼓励公众参与的,然而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使得我国环保公众参与仍局限于末端参与,参与渠道也较窄。公众参与的范围应当得到进一步扩展,不应仅仅局限于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和诉讼等末端参与。在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环境规划制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许可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督等活动中,环境管理机构都应当及时征询公众的意见并作出回应,把对公众参与权利的尊重与保障体现在环境管理的全过程。

  公众参与的程序性规定应当进一步细化,对于参与主体的资格认定、参与形式的确定、信息的公布程序、反馈信息的收集与处理程序等区分情况做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增强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作者/刘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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